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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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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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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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28 |
2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继东、万程鹏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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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民初299号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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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1 |
3 |
(2020)粤0112执8661号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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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8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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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9 |
4 |
深圳鸿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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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1民辖终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鸿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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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5 | 2020-11-27 |
5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鸿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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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103执保7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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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22 |
6 |
广州大凌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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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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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7 |
7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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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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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3-26 |
8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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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8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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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25 |
9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王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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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3民初100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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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20-03-05 |
10 |
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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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3民初15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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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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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9211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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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9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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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9211号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9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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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2020)粤0309民初60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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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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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085号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8吨超纯水系统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8吨超纯水系统的设备款346500元;三、驳回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75元,由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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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19)粤0309财保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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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848号 | - |
原告-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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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848号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本院受理申请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8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价值人民币538000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1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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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4 |
(2019)粤0309财保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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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848号 | - |
当事人- 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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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848号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本院受理申请人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8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华价值人民币538000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1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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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5 |
(2020)粤0309民初60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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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唐建华 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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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085号唐建华、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华、深圳绿纯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608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院印)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10874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613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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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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