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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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64号原告卢胤与被告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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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卢胤 被告- 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利健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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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健欣:本院受理原告卢胤与被告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6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153000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予卢胤;二、利健欣对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卢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胤负担150元,被告佛山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利健欣负连带责任。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6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卢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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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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