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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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姚道重、陈丽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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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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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9 |
2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李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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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18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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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07 |
3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蔡芳镇、吴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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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0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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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8-18 |
4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李志勇、施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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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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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5-06 |
5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曾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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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37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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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05 |
6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许荣辉、黄四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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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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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01 |
7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李永远、许丽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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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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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2-23 |
8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曾志忍、曾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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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6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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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8-23 |
9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陈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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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恢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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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0 | 2020-03-09 |
10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王金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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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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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8-1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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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陈淑惠、张金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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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 被告- 陈淑惠 张金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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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淑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31965****3762)、张金鱼(身份证号3505821962****253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被告陈淑惠、张金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26号案件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与被告陈淑惠签订的编号为HT9070630140002171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淑惠、被告张金鱼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截止至2016年12月20日的借款本息611161.39元(其中本金6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息11161.39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路支行有权以登记于被告陈淑惠名下的址于石狮市东港路南侧建德花园二期2号楼706号的房地产【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16194号、狮地湖国用(2014)第003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11元,由被告陈淑惠、被告张金鱼共同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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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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