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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宏典当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腊山路181号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锋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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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1407号 典当纠纷

    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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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2-26
    2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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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执2742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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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2-23
    3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倪培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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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3115号 典当纠纷

    当事人-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倪培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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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7-08 2020-07-22
    4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琴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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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2457号 典当纠纷

    当事人-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王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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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05-27
    5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敏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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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2896号 典当纠纷

    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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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09-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591民初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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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民初号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钱金龙 许家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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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号钱金龙、许家翠:一、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典当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钱金龙、许家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55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综合费用(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名下的坐落于湖州市清河嘉园74幢506室的抵押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按权利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94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0444元,由被告钱金龙、许家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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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2021)浙0591民初1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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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1028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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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028号张波: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028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宏公司)与被告张波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综合费用(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波名下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路168号天星苑1幢2单元502室的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按权利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7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167元,由被告张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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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3

    (2021)浙0591民初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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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97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民初号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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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979号张磊: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979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宏公司)与被告张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00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及综合费用(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磊名下的坐落于湖州市天河理想城36幢2201室的抵押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按权利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3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863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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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4

    (2021)浙0591民初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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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97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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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979号张磊: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979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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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5

    (2021)浙0591民初1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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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1028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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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028号张波: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028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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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6

    (2021)浙0591民初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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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91民初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钱金龙 许家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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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号钱金龙、许家翠: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1、判令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向原告偿还当金55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自2020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4940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2、判令被告钱金龙、许家翠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物(湖州市清河嘉园74幢506室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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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7

    (2020)浙0591民初9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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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91民初95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军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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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951号杨军龙: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95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军龙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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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8

    (2020)浙0591民初1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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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91民初128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桃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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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1281号李桃园: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8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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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9

    (2020)浙0591民初1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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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91民初128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桃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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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1281号李桃园: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8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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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10

    (2020)浙0591民初9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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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91民初951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军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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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951号杨军龙: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95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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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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