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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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955号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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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9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明书 当事人- 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刘明艳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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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5955号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胡明书诉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明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明书支付劳务费102638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明书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70.7元,由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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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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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95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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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9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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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5955号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明书诉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明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志宏怡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2018)粤030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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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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