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地税稽罚[2016]60041号 |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
1.你单位2013年2月12号、13号、17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奖金、4月24号、6月15号、9月18号、12月25号、29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2014年1月18号、20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奖金、2月6号、19号、3元29号、4月26号、27号、5月23号、29号、6月28号、7月25号、31号、32号、8月20号、29号、9月30号、34号、39号、10月24号、11月31号、12月39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2015年1月20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2月24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奖金、3月25号、4月29号、5月28号、6月29号、7月30号、31号、8月22号、24号、29号、33号、9月30号、35号、10月37号、11月34号、12月45号记帐凭证显示支付职工工资、福利。以上支付职工薪金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170.29元(检查期间已预缴入库)。2.2015年度你单位其他应付账款明细帐发现应付保安服装款贷方年末余额238376.00元,应扣除2016年1月24号凭证返还2015年服装补贴117393元。实际2015年底应确认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已收取服装款项120983元,应计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计入。3.2013年8月10日你单位与钟亮(个人)签订桐庐县再生资源利用交易中心摊位及宿舍楼电力改造工程合同,合同金额474909.00元。2013年12月33号凭证显示支付钟亮工程款474909.00元时,获得钟亮到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开具(代开)的建筑业发票34757.00元,其余发票是钟亮及薛芳提供的桐庐县国家税务局开局的货物销售通用机打发票440152.00元。(其中;钟亮提供发票3份、金额299400.00元;薛芳提供2份、金额140752.00元),没有按规定开具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440152元于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2015年度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0245.75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0245.75元,对2013年度至2015年度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3170.29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585.15元,对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他人少缴税款行为处以罚款9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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