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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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35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鑫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永锐矿业有限公司 勐海佘氏矿业有限公司 林垂乐 林型捷 徐艳 勐海县佘氏矿产采选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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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鑫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勐海佘氏矿业有限公司、勐海县佘氏矿产采选厂、林垂乐、徐艳、林型捷、第三人云南永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0112民初23586号,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及费用人民币7200000.00元(大写:柒佰贰拾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11149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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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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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35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鑫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永锐矿业有限公司 勐海佘氏矿业有限公司 勐海县佘氏矿产采选厂 被告- 林型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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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鑫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勐海佘氏矿业有限公司、勐海县佘氏矿产采选厂、林垂乐、徐艳、林型捷、第三人云南永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0112民初23586号,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及费用人民币7200000.00元(大写:柒佰贰拾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11149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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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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