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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斯来

    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物流园3栋30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睢宁艾尚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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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睢宁艾尚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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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严学伟、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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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严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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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睢宁艾尚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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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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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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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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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潘某、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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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潘某
    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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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嘉兴龙炎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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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龙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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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4民初742号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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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青 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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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742号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本院受理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821元及利息(以1778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志青对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35352021-05-1317:10:25:428(2021)粤0114民初742号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陈志青,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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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2

    (2021)粤0114民初742号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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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青 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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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742号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7782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77821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95362021-02-0117:24:52:940(2021)粤0114民初742号原告广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斯来皮具有限公司、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开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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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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