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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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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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2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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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23 |
2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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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9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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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0 |
3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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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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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14 |
4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廖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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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261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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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04 |
5 |
北京吉庆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黄晓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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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2151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北京吉庆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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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4-07 |
6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19-16872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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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8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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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0 |
7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咙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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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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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2-12 |
8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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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97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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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12-02 |
9 |
榆树市坤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榆树市坤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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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9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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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29 |
10 |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立家,榆树市坤泰农产品有限公司,榆树市坤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树市坤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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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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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6-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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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北京吉庆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晓军 北京宋庄金利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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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8-06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金亮 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 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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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7 | 2019-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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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45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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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45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立范 孙咙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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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4518号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咙凯、张立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4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45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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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2 |
(2020)粤0309执36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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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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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667号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44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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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3 |
(2020)粤0307执33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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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3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立家 吉林省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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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3393号吉林省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立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4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3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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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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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王丽娜、罗天志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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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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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王丽娜、罗天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娜、叶宏艳、罗天志、邢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娜、叶宏艳、罗天志、邢芳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55元,减半收取236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年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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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5 |
(2019)粤0307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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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9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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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495号罗天志、张立范、孙咙凯、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490000元;二、被告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本金34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共计8000元;四、被告孙咙凯、张立范对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责任;五、被告孙咙凯、张立范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5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536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274元,由被告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6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吉林省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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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6 |
(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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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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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011号王丽娜、邢芳权、叶宏艳、罗天志、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娜、邢芳权、叶宏艳、罗天志、长春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行政庭收件人:杨云华、郑毅凤电话:0755-84825456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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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7 |
(2019)粤0309执24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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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4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 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 李伟 李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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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2424号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李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24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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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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