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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铁北京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9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仁友等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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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终609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安仁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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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10-08
    2

    谷光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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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执复164号 -

    复议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谷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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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10-08
    3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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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民监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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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29
    4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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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民终2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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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18
    5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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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428执保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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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武县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17
    6

    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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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428财保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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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武县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16
    7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国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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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12781号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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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09-13
    8

    湖南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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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408民初256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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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6
    9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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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428财保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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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武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15
    10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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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6民终29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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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9执1853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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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执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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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1853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5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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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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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执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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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9执1853号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5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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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3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朱永华、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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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9民终12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范天福 朱永华 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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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范天福: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永华、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9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元,由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联系人:民二庭杨耀星电话:0795-3595356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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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4

    原告朱永华诉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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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924民初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朱永华 被告- 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范天福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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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4民初40号范天福:原告朱永华诉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赣09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赣0924民初40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作出处理。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罗望明办公电话:0795-2750300邮编:336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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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5

    原告朱永华起诉被告范天福、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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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924民初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朱永华 被告- 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范天福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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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4民初40号范天福: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华诉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赣09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宜丰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罗望明办公电话:07952750300邮编:336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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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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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民终5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贵州文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大鹏 当事人- 贵州宏基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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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文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宏基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大鹏,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1民终5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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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7

    上诉人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朱永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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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9民终15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朱永华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范天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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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范天福: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永华、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范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9民终1553号(裁定内容为:一、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4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9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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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8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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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泉民终16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许殷斌 庞宏辉 庞碧达 被上诉人- 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肖京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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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1-03原告许殷斌、庞碧达、庞宏辉与被告肖京峰、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泉民终1638号上诉状副本。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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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9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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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许殷斌 庞碧达 庞宏辉 被告- 肖京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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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殷斌、庞碧达、庞宏辉与被告肖京峰、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泉民终1638号上诉状副本。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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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华源阳光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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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泉民初字第16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案号为()泉民初字第号许殷斌 庞宏辉 庞碧达 当事人- 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肖京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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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华源阳光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5-01本院受理案号为(2015)泉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许殷斌、庞碧达、庞宏辉与被告肖京峰、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民事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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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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