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依明、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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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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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依明与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包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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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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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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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浙0111民初2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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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依明 被告- 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 包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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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包军伟:本院受理原告李依明诉被告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包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李依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富阳市环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634.01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包军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徐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建胜、人民陪审员胡悦玮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13时在本院第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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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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