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6民初7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盟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2 |
2 |
宁波赫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特29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宁波赫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8 |
3 |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73行初9004号 | 无 |
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2-26 | 2020-06-02 |
4 |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73行初9002号 | 无 |
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2-26 | 2020-06-02 |
5 |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6执3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8-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于正 孙建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1****733X)、孙建(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52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8500元,并支付以8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于正在51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孙建在49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13 |
2 |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于正 孙建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1****733X)、孙建(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52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正、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二、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预付款88500元,并以8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判令被告2、被告3在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1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1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