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10民初3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10民初30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10民初309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 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093号之一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30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9264元及逾期退款利息(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92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核算;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逾期退款利息以292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28 |
2 |
(2020)粤0310民初3093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10民初3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093号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哈卡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30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9264元,并支付债务利息1273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共计¥3053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7月28日0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23259108 收起
...
展开
|
2020-05-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