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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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二庭与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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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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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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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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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锡华与蒋明利、海南益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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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锡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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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与蒋明利、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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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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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蒋明利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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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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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与蒋明利、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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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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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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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民初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锡华 被告- 蒋明利 海南益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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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20-06-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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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执1651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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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8民初7530号公告裁定蒋明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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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3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 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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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30号蒋明利: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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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2 |
(2020)琼0108民初7528号公告判决蒋明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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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28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 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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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28号蒋明利: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00万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20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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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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