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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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食药工商处字(2018)第192号 | 南阳市内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单位)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2018年9月18日,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后,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食药工商处告字(2018)第19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1、处以6000元罚款;2、责令你(单位)在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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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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