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76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13年销售收入31784198.63元,2013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金额163979.70元,本次检查调增业务招待费112000元,2013年业务招待费合计275979.70元。2013年可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8920.99元,已调增65591.88元,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1466.83元。该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31405150.44元,2014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金额85230.86元,本次检查调增业务招待费230000元,2014年业务招待费合计315230.86元。2014年可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7025.75元,已调增34092.34元,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24112.77元。该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30720816.23元,2015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金额88631.60元,本次检查调增业务招待费122870元,2015年业务招待费合计211501.60元。2015年可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26900.96元,汇算清缴时已调增35452.64元,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9148元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4月1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追缴企业所得税处以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8090.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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