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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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某、南江县金惠宾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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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1813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当事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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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4 |
2 |
樊碧青、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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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民终7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樊碧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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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27 |
3 |
樊碧青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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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樊碧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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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30 |
4 |
林星辰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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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星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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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08 |
5 |
王涵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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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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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08 |
6 |
李丽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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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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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08 |
7 |
姜晓华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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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姜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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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5-26 |
8 |
张蓉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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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6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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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30 |
9 |
卢春梅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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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卢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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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30 |
10 |
杨敏与南江县金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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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5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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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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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民终6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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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2 | (2017)川01民终6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江县金惠宾馆 被上诉人- 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胥执宇 肖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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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7-06-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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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4382号原告南江县金惠宾馆诉被告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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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江县金惠宾馆 被告- 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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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382号原告南江县金惠宾馆诉被告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江县金惠宾馆支付代偿款2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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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2 |
(2019)川0191民初4382号原告南江县金惠宾馆与被告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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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江县金惠宾馆 被告- 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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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382号原告南江县金惠宾馆与被告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抵押担保垫支的贷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44000元;被告偿还原告垫支的提存公证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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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3 |
(2017)川01民终6618号南江县金惠宾馆上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胥执宇、肖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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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江县金惠宾馆上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胥执宇 肖婷 当事人- 南江县金惠宾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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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01民终6618号南江县金惠宾馆上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成都五谷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胥执宇、肖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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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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