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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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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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3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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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5-31 |
2 |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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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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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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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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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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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04号王春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0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梅存款人民币3859033.26元,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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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0)粤0305民初201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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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1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蔡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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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19号王春梅:原告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梅、蔡文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1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博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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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3 |
(2020)粤0305民初20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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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1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蔡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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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19号王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梅、蔡文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19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15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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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4 |
(2020)粤0305民初20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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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1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蔡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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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19号王春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梅、蔡文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法庭(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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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5 |
(2020)粤0305执41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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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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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04号王春梅:申请执行人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163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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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6 |
(2019)粤03执44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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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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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484号王春梅:申请执行人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163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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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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