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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久批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23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4

    法律诉讼45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2执287号之五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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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3
    2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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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287号之六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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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2
    3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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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287号之七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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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2
    4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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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287号之八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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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2
    5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卓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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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1号之六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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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1 2021-09-13
    6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卓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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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1号之五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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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1 2021-09-13
    7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卓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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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1号之七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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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1 2021-09-13
    8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卓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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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1号之八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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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1 2021-09-13
    9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辜芳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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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2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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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9-13
    10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卓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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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执4361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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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9-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皖0202民初11706号韦良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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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170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韦良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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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1706号韦良松: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韦良松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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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2

    (2022)皖0202民初1403号徐定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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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202民初14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徐定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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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403号徐定均: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定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14771.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10点20分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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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3

    (2021)皖0202民初9805号黄福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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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98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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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805号黄福勇: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9950.47元并按欠款9950.47元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99.5元(从2021年8月5日暂记至2021年8月24日),共计:10049.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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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4

    (2021)皖0202民初9806号武伟威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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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980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武伟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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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806号武伟威: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伟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15482.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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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5

    (2021)皖0202民初6067号李阳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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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60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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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067号李阳: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6933.59元并按欠款6933.59元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35.2元,共计:7068.7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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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6

    (2021)皖0202民初9716号林甜昌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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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91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林甜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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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176号林甜昌: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甜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34124.3元并按欠款34124.3元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955.48元(从2021年6月2日暂记至2021年7月27日),共计:35079.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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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7

    (2021)皖0202民初4512号肖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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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45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肖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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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4512号肖梦: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肖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酒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566.58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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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8

    (2021)皖0202民初7232号赵海东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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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72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赵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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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232号赵海东: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2459.92及逾期利息4951.79元(以22459.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31日,为1184.53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31日,为3797.26元),以上合计57441.71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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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9

    (2021)皖0202民初1950号刘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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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9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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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950号刘辉: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收的货款9752.26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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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10

    (2021)皖0202民初1949号刘竹君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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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9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刘竹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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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949号刘竹君:我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竹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竹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收的货款13313.45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刘竹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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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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