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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朗

    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花园路849号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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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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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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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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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闽0581执843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3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更正公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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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 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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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裁判文书内容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五行“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更正为“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李珊珊书记员:郭鹏珍联系电话:0595-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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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2

    [开庭传票]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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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 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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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3号案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李珊珊书记员:林晓晖联系电话:0595-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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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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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 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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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美佳爽(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3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浙江格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裁决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0万元;2、被告泉州申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请求裁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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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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