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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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与枣强县好来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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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27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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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09 |
2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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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28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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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3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李某管辖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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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民辖终71号 | - |
当事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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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30 |
4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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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民终1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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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8 |
5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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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民终10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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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06 |
6 |
门东、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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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民终66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门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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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9 |
7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门振锋、门胜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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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99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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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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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彦壮、闫四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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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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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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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湖缘酿酒有限公司(原衡水武邑辉煌伟业眼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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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民终203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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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10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石墩、冯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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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02民初6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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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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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102民初4222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方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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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02民初4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志鑫 张俊月 方亮 贾荣胜 王龙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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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祥: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鑫、张俊月、方亮、贾荣胜、王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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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19)冀1102民初5631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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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凯 孙红梅 张琪 蔡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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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凯、孙红梅、张琪、蔡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建凯、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70310.27元、罚息186018.2元(该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琪、蔡国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李建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琪、蔡国华在履行完本项确定的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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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3 |
(2019)冀1102民初4967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会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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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4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晶 王宝收 王玉收 孙会茹 张永超 王龙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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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张永超、王龙鹏: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张永超、王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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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4 |
(2019)冀1102民初1005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学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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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凤 王强 王学志 刘凤岚 杨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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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永凤、王强、王学志、刘凤岚、杨卫东: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永凤、王强、王学志、刘凤岚、杨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10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忠华:2818651;28186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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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5 |
(2019)冀1102民初4967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会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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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4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晶 王宝收 王玉收 孙会茹 张永超 王龙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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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张永超、王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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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6 |
(2019)冀1102民初2063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红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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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20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一宋宝凯 孙秋宁 宋红荷 杨晓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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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冀1102民初2063号之一宋宝凯、孙秋宁、宋红荷、杨晓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结案文书)、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人:李法官联系电话:0318-28187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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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7 |
(2019)冀1102民初5631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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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凯 孙红梅 张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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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凯、孙红梅、张琪: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1102民初56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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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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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3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银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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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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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1102民初56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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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9 |
(2019)冀1102民初5633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银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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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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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1102民初56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春生、赵银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9783.97元、罚息25032.6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张运涛、孙冀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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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10 |
(2019)冀1102民初5631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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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凯 孙红梅 张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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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凯、孙红梅、张琪: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1102民初56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凯、孙红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70310.27元、罚息186018.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张琪、蔡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6日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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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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