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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瀚蓝环境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12楼(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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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39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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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6-07
    2

    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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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4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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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7-08
    3

    王凤英、刘志勇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享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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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民初201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刘志勇
    王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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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12-08
    4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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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执40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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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9-20 2020-05-06
    5

    甄玉玲、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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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13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甄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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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1 2020-01-03
    6

    甄玉玲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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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5民初43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甄玉玲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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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2019-05-17
    7

    张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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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民申16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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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04-24 2017-06-16
    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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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5民初79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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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6-07-28 2017-09-26
    9

    张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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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俊 收起

    ... 展开
    - - -
    1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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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民终7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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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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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771号易享宾、易享书: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凤英、刘志勇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享宾、易享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771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传票等。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法人请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如有新证据,在接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并说明在一审不提交的理由,所提交的证据应分类、编码、装订,并附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提供复印件(A4纸)。三、本案由审判员郑正坚、邱程辉,潘伟丹组成合议庭,由张晓航担任法官助理,由郭淑怡担任书记员进行审理。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之规定,一审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届满时,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逾期未书面申请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之规定,除该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111.205.123.139:8600)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fszjfy.gov.cn)公布应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而除该规定第六条所列之情形,依法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传票内容如下: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00分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法庭调查。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0862,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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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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