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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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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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236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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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盘锦辽滨鑫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曹恒磊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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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4民初150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盘锦辽滨鑫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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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30 |
3 |
郭维科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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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执恢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维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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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3 |
4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胡晓飞、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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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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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5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徐广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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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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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6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泰兴市永强建材经营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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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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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7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燕卫星、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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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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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8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泰兴市强胜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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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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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9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上海冯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欣玲、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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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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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30 |
10 |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上海冯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欣玲、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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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异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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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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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津0110执24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4 | 详情 |
2 | (2022)苏0681执371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2 | 详情 |
3 | (2022)苏0681执368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2 | 详情 |
4 | (2022)苏0681执85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9 | 详情 |
5 | (2021)辽1104执恢430号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4 | 详情 |
6 | (2021)苏0681执2242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7 | (2021)鄂0192执2689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1 | 详情 |
8 | (2021)苏0681执恢369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7 | 详情 |
9 | (2021)苏0706执2367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7 | 详情 |
10 | (2021)宁0121执1371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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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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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杜美新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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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美新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杜美新就(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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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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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水根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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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蔡水根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蔡水根就(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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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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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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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明康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潘明康就(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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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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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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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当事人-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黄玉飞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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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康与被告施永琴、黄玉飞、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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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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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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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水根 当事人-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黄玉飞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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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水根与被告施永琴、黄玉飞、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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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6 |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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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杜美新 当事人-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黄玉飞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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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美新与被告施永琴、黄玉飞、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2民初18232书。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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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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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当事人-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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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康与被告施永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起诉状要点为:依法解除对启东市吕四港镇和泰嘉苑9号楼1302室房屋查封,停止对该房屋执行;依法确认原告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你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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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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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杜美新 当事人-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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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美新与被告施永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起诉状要点为:依法解除对启东市吕四港镇和泰嘉苑9号楼104室房屋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依法确认原告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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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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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水根 当事人-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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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水根与被告施永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起诉状要点为:依法解除对启东市吕四港镇和泰嘉苑9号楼1504室房屋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执行;依法确认原告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你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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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10 |
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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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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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167号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7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赵璐瑜联系电话:025-835239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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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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