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西市监罚处字〔2019〕83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当事人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康健之道日本纳豆制品、“天喜”、“健喜”高电位治疗仪、“健寿”场能健康仪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销售总额,综合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案件材料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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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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