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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辉食品

    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老鸦山七巷1号之三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岳阳正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彭小军、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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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10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岳阳正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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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7-04
    2

    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鹏丰副食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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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2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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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5-13 2019-05-29
    3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鲸食品厂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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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117执1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鲸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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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2018-12-28
    4

    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鹏丰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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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1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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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07-12 00:00:00 2017-11-29
    5

    深圳市良禽肉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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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执3098-1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良禽肉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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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6-26 2019-07-03
    6

    深圳市良禽肉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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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执3098-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良禽肉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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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6-26 2017-12-31
    7

    原告南京海鲸食品厂;被告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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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117民初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海鲸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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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7-04-14 2018-12-27
    8

    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良禽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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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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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2-21 2018-02-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粤0307执309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3-08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执176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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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76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雅译 彭小军 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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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7645号彭小军、谭雅译、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军、谭雅译、东莞市同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7645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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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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