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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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3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 被告- 纳雍县锦成浩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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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与被告纳雍县锦成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7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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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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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3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 被告- 纳雍县锦成浩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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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钟山开发区晋大厨卫经营部与被告纳雍县锦成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347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起诉状主要内容: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42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附楼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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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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