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人社监字〔2020〕第02-191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该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02-191号)的要求,对未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02-191号)、《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华厦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证据说明》、《关于:回复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02-191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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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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