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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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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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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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5-06 |
2 |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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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81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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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1 |
3 |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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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复28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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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6-26 |
4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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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442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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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7-01 |
5 |
广东教学仪器厂与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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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7713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教学仪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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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11-09 |
6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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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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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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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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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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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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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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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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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教学仪器厂与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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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教学仪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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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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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恢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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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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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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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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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2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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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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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裁定;2.依法改判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返还4000万元本金及孳息;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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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3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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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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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返还3650万元及利息(以365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返还6800万元及利息(以680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9890元,由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5590元,由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100元,由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60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日晶、冯志标的起诉;二、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返还4000万元及利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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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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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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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偿还人民币1.445亿元及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以本金1.445亿元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7月3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9月20日,合计106636885.5元,实计至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对本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0日9:00在本院第47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3月20日14:30在本院第47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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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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