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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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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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37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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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6 |
2 |
张建、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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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37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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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7 |
3 |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聂燕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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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3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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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8 |
4 |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聂燕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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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38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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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8 |
5 |
毛琳,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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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恢10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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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27 |
6 |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秀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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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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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4 |
7 |
冯贵燕与西南交通大学、余乾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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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325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冯贵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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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10 |
8 |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小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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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56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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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6-18 |
9 |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谭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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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38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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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10 |
10 |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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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29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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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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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6民初1591号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吴应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网络公告民事判决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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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5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应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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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1591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应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应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61号(面积为19.65平方米)的商铺腾空并交还给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二、吴应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3500元;三、吴应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每日按75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四、吴应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五、驳回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吴应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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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2 |
(2019)川0106民初15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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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5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应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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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1591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应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关于案涉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3500元、违约金4050元、立即腾退案涉商铺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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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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