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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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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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6-02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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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3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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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3-31 |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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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0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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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10 |
| 4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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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46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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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6-28 |
| 5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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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4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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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6-23 |
| 6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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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4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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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6-23 |
| 7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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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执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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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2-26 |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邢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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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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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10-29 |
| 9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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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民初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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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06-17 |
| 10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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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民初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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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6-17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津01执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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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9-12-15 |
| 2 | (2018)津01民初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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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07 | 2019-06-16 |
| 3 | (2018)津01民初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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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8-11-13 |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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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0-26 |
| 5 | (2018)冀民终6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王新颖 刘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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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5 | 2018-09-09 |
| 6 | (2017)冀01民初2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王新颖 刘会玲 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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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12-01 |
| 7 | (2017)津02民初2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泽龙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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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7-11-19 |
| 8 | (2017)津02民初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泽龙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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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8-27 |
| 9 | (2017)津0113民初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被告- 天津泽龙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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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8-08 |
| 10 | (2017)津0113民初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被告- 天津泽龙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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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8-08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冀1026执恢30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 2 | (2019)津01执957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详情 |
| 3 | (2018)冀0104执30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31 | 详情 |
| 4 | (2017)津0113执2693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1 | 详情 |
| 5 | (2016)冀1081执856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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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冀01民初153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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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 王新颖 刘会玲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薛志刚 王凤兰 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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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薛志刚、王凤兰、金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薛志刚、王凤兰、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当事人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薛志刚、王凤兰、金鹏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民初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99971.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0日利息为672437.5元、罚息及复利为6666455.16元,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判令被告王新颖、刘会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7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薛志刚、王凤兰持有的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90%股权(总价值18000万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金鹏持有的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总价值2000万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八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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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 2 |
(2019)冀01执保9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郭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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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保9号 | - |
原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凯达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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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邢凤志、邢滨、王凤其、郭薇、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申请人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凯达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邢凤志、邢滨、王凤其、郭薇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冀01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邢滨名下位于廊坊市卡迪亚小区帝景苑19-2-620室房产一套,证号为:200910007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邢滨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410320401102460187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 21日起至2020年2月 20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邢凤志名下位于胜芳镇武平小区 4-3-301室,证号为A25236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 31日起至2022年1月 30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邢凤志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006386637462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20061.56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36700121003933938-1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 廊坊银行:6221403003337777-0001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 中国工商银行:4518100454029864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 21日起至2020年2月 20日止;查封被申请人王凤其名下位于胜芳镇武平小区5-2-201室,证号为:52227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 31日起至2022年1月 30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201200053、(2012)04100019号项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 30日起至2022年1月 29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郭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002406920319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2800210791014666-156-1存款6118.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10322301101470429存款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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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 3 |
(2018)冀0104执3092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王新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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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0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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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刘忠龙、王小梅: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刘忠龙、王小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变更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昊 联系电话:0311-83867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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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 4 |
(2018)冀0104执3092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王新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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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0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被告-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刘忠龙 王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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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刘忠龙、王小梅: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刘忠龙、王小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变更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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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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