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初4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8 |
2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3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4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5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6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7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30 |
8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行审35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7-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初4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初455号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古塘丽景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腾退镇海区蛟川街道古塘路219号商铺并交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1902.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53元,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5706.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交还之日止以1902.12元/月为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6-18 |
2 |
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初4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民初455号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九洲传媒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蛟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古塘丽景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镇海区蛟川街道古塘路219号商铺并交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30日的租金1902.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2.38元,合同解除后应支付的违约金5706.36元;4.判令被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后对商铺的占有使用费23561.74元(使用费以1902.12元/月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完成房屋交还之日止);5.判令被告结清逾期腾房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物业等全部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洪磊独任审判,定于2020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3-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