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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尚贸易

    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276号8幢1-1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92民初42728号原告金梅诉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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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42728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金梅 被告- 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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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42728号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42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向原告金梅出具书面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金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字数不少于200字,并保留15日。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赔偿7800元(含合理开支);3、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春市百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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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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