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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桂园

    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横一路石狮碧桂园小区售楼部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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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9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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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4-09
    2

    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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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554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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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4-09
    3

    蔡蓬莲与林耀鹏、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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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11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蔡蓬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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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1-09
    4

    蔡蓬莲与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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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2115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蔡蓬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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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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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417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豪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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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豪(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6*****91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豪、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17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4036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5947.7元;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及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邱长途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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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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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554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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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豪(身份证号4127241996****791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5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石狮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而代其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按揭款项48309.23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八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为3285元,具体计算至被告付清原告代垫款项及利息之日止),前述合计51594.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郑涵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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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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