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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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93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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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9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奥坚腾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奥德丽化工产品经营部 曹华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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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奥坚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奥德丽化工产品经营部、曹华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奥坚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奥德丽化工产品经营部、曹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93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奥坚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奥德丽化工产品经营部、曹华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060.3元并从2019年10月3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以23592.12元为上限;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2.33元,由被告佛山奥坚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奥德丽化工产品经营部、曹华爱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返还,本院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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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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