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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蓝节能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济慈路5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章俊恩、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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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民申2194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章俊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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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2-20
    2

    章俊恩、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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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民终260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章俊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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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17 2021-02-05
    3

    章俊恩与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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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章俊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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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00:00:00 2017-12-30
    4

    章俊恩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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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民终340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章俊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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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10 2016-11-09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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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1-17
    2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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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3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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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5-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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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当事人-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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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俊恩诉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判决,因章俊恩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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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7
    2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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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当事人-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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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俊恩诉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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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3
    3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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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章俊恩 当事人-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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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俊恩诉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撤销《热水合作协议》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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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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