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夏朝平与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民终87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夏朝平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11 |
2 |
夏朝平与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夏朝平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11-06 |
3 |
夏朝平与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夏朝平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8行审1968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行审196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行审1968号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20]01-717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审1968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1 |
2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夏朝平 被告- 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朝平诉被告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上诉状。上诉人夏朝平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4-01 |
3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夏朝平 被告- 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朝平诉被告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朝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1.1元,由原告夏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03 |
4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夏朝平 被告- 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朝平诉被告扬州国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粤0606民初1389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广告牌制作工程款276740元及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以2767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3067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严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栩菁、林嘉仪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建豪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2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