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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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浩海商贸有限公司、迟传飞、朱国祝、赵宏、张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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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2民初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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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3 |
2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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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1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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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3 |
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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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0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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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4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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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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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5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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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1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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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6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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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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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7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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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1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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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8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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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0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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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9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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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0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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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10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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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180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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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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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0212民初9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振梅 杨书明 潘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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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7-12 |
2 | (2019)鄂01民终1266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明刚 蕲春县利家电器有限公司 江旭明 麻城市明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金菊红 袁翠萍 被上诉人- 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浠水县海通电器有限公司 戴细兵 李巧梅 第三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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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9 | 2020-01-23 |
3 | (2019)闽0203民初11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祥龙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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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10-13 |
4 | (2016)鄂0106民初10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浠水县海通电器有限公司 麻城市明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蕲春县利家电器有限公司 戴细兵 李巧梅 明刚 金菊红 江旭明 袁平和 第三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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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9-06-11 |
5 | (2019)闽0203民初117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厦门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祥龙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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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9-04-11 |
6 | (2015)鲁商初字第5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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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8-01-25 |
7 | (2015)鲁商初字第5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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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8-01-25 |
8 | (2017)川0191民初92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祥福电气有限公司 罗正敏 川素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第十判庭 曾洁收 处理级别 加急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版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成都吉祥福电气有限公司 罗正敏 川素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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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9 | (2017)川0191民初92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吉祥福电气有限公司 罗正敏 四川素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俊 宋英 李舜 蔡宏 黄凯 第三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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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1-23 |
10 | (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建蓉 林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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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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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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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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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林大兵: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蓉、林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蓉、被告林大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7480.68元,及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20748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9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207480.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建蓉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16幢5-13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周建蓉、被告林大兵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6元,被告周建蓉、被告林大兵负担4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侯慎思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85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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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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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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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建蓉 林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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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渝0103民初11774号林大兵:我院受理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蓉、林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年渝0103民初1177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7480.68元;2、利息以207480.68元为基数,按当时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4.9%下浮20%即年利率3.92%计算,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3、罚息以207480.68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3.92%上浮50%即年利率5.88%计算,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4、复利以4024.23元为基数,以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3.92%上浮50%即年利率5.88%计算,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6、判决二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重庆市海尔路199号海尔.海语江山小区16号楼5-13室,住宅,建筑面积51.21平房米)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向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及理由:2011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周建蓉、重庆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被告周建蓉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海尔.海语江山小区16号楼5-13室,并以该套房屋作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借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并对相关贷款利率,逾期还款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后被告(二)与被告(一)向原告还款,若未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周建蓉因资金问题出现逾期还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联系还款一事,二被告均置之不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望判如所请。)、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三十日内,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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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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