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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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20]10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收受重庆舟胜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5000174320,发票号码16734639、16734640,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网络安装调试费,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7月4日,金额合计19417.47元,税额合计582.53元,价税合计20000元。根据该单位2018年7月30日第0123号记账凭证,上述发票金额20000元已计入“管理费用”,且均已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截至目前未作纳税调整。根据对你单位相关涉税资料检查以及该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上述发票所涉业务实质是你单位在重庆设置的办事处进行设施维护,你单位员工程如均便通过网上联系一李姓人员谈妥业务,但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业务费用以现金支付方式已结清,由李姓人员提供发票给该单位。2、你单位收受重庆瑜洁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5000174320,发票号码16734614,服务名称为*经营租赁*汽车租赁费,开票日期2018年7月4日,金额7296.12元,税额218.88元,价税合计7515元。根据该单位2018年7月30日第0123号记账凭证,上述发票金额7515元已计入“管理费用”,且已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截至目前未作纳税调整。根据对你单位相关涉税资料检查以及该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上述发票所涉业务实质是你单位在重庆办事处因业务需要租赁车辆,你单位员工程如均通过网上联系到一名叫丁顺新的车主,双方谈妥业务,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7515元价格租赁2辆商务车。业务费用以现金支付方式已结清,由对方提供发票给该单位。你单位均不知道上述发票所涉业务销售方与发票开具方有什么关系,也与上述发票开具方无任何实际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收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成本支出,属于收受不合规发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收受不合规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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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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