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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企报国

    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商务中心(三期)4栋1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福翔、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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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李福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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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581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22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8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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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81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张继超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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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819号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继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4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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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粤0305执1049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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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499号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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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499号之一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10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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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3

    (2021)粤0305执795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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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95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钊纯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企报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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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959号深圳市万企报国资源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企报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钊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44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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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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