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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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牟市监罚字〔2019〕131号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绿色食品牌食用盐16袋、藕粉4袋、超级星太妃糖17条; 2.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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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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