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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润

    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人民桥社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付利国与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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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晋0212民初3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付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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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2017-08-02 2017-08-21
    2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利国、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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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晋02民辖终5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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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21 2017-08-25
    3

    原告西丰县利源塔架厂诉被告被告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风能(建平)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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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辽1322民初4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西丰县利源塔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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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平县人民法院 2017-02-23 2017-04-07
    4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利国、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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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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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告付利国与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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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付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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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原告西丰县利源塔架厂诉被告被告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风能(建平)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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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西丰县利源塔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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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自然之友公益诉讼调解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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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黔民初161号 -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当事人-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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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被告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拟结案信息公示(2017)黔27民初7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告,在受理公告期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经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申请变更、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申请追加,本院依法追加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案件受理信息已依法分别函告侵权行为地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被告在剑河县老山界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鹅掌楸及其生境造成破坏。遂向本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剑河县鹅掌楸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危险;2、被告在6个月内对其施工所破坏的剑河县鹅掌楸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未修复承担修复费用;3、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论为准;该赔偿金用于剑河县鹅掌楸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检测费用、专家费、原告律师费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实施生态破坏的责任人为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停止鹅掌楸及其生境的破坏行为,放弃了保护区内五座风电机位的建设,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县生态文明局等单位的监督下,通过招标,由第三方制定植被复绿设计方案并通过州县两级林业、环保、发改的评审,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签定植被复绿资金监管协议,将300万元植被恢复保证金打入剑河县投资促进局账户,用于林地植被恢复。该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鹅掌楸恢复协议,对占用和毁坏区域进行鹅掌楸种植。经本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本案作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报告评估了案涉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损失并提出生态恢复建议。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公益诉讼原告及被告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将相关调解协议内容公示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者的确定,各方一致认为案涉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因生态破坏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二、关于损害结果的认定,各方均认可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本案作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的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生境面积共计2.60hm²,其中基本恢复是1.89hm²,补偿性恢复0.71hm²。三、关于修复措施,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按照前述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工程量,进行工程设计以及工程招标,履行自行修复责任。该施工设计经征求原告的意见并经人民法院审核后,向当地鹅掌楸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该修复措施包括基本恢复和替代性修复,由此产生的工程设计费、招投标相关费用均由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且该公司每年应将修复情况报告原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报告书面告知原告。四、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工程设计方案;方案经当地鹅掌楸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后一年内开工,违反以上任何时限均视为拒绝履行自行修复。五、如若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评估报告的方案履行前述修复责任,由此因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工程修复费236.50万元以及重新招投标等费用,均由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13.5万元,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由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七、本案诉讼费2.572万元,减半收取1.286万元,由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协议内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未有异议,本院即下达调解书。特此公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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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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