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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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宝宽与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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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周宝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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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周宝宽与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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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宝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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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周宝宽与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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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宝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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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176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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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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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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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204民初1878号原告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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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1878号 | - |
原告- 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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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1878号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02151939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曹新村6组(328国道北侧)):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404383.56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下午3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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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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