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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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某1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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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164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吕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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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朝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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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812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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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3 |
3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兴伟、李彩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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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44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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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11 |
4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伟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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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5执32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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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1 |
5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军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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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81执70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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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5 |
6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军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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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81执70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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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5 |
7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海飞、浙江辉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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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1民初36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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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2 |
8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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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526执79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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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2 |
9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江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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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执117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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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7 |
10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曾东阳、李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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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2民初24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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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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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远福、吴仙彩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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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03民初34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远福 吴仙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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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福、吴仙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洋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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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2021)浙0502民初26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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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2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彬彬 朱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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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2民初2629号吴彬彬、朱强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彬彬、朱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9点30分在本院埭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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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19)浙0302民初70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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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70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何放 吴爱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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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7023号何放(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305154411)、吴爱理(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10051623):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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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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