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宏通置业

    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763号11卡F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民初18650号之一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2-23
    2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民初18650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12-22
    3

    董燕凤、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董燕凤 收起

    ... 展开
    - - -
    4

    韩彬、胡小姣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胡小姣
    韩彬
    收起

    ... 展开
    - - -
    5

    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1执保5716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执保571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6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5469.8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11-25
    2

    (2020)粤2071执保3746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执保374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650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374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宏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5469.81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08-2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