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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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易小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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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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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朱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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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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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李俊辰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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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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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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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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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李俊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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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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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李俊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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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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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朱德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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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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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朱德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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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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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德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超、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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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德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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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德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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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昆明德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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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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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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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11-05 |
2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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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77G80中缝 | 2020-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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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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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30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青霞 当事人-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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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3061号原告何青霞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李静、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1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在昆明市盘龙区2021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在昆明市盘龙区博海路白沙河修理厂附近路段,被告李静驾驶车牌号为云AV161Z的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右侧与路边灯杆相碰擦,后又因操作失误,左打方向过程中其所驾车车头前部又与对向行驶的吕文举(系原告朋友)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060A0小型轿车车体左侧相碰撞,致两车受损,吕文举车上乘客王君丽、陈晓滟、吕喆凯及吕文举、李静受伤,造成伤人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静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从现场离开。2021年2月8日,经毘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文举、王君丽、陈晓滟、吕喆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云A060A0号汽车送至云南快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补公司)维修,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与快补公司就维修费用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并尽快定损支付。但是被告李静以车辆已投保足额保险为由推卸责任。后快补公司将车辆维修完毕后,通知各被告支付修理费后即可出厂,但各被告均相互推诿,拒不向修理厂支付费用,原告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垫付了修理费101594元。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共计101594元,请求判令由被告一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赔偿责;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2月2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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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2 |
(2021)云0102民初17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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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77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朱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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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7792号朱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179400-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朱江向原告返还上述《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长安汽车长安欧尚科尚2019款1.5T手动旗舰型国V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A9V61K,车架编号为LS4ASJ2E6KA850372);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21445.62元(暂计至2021年9月3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638.45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3日);4、判令被告按租金标准支付《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的车辆占用费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期车辆占用使用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计算,扣除保证金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000.00元、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勤政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201法庭(昆明市普吉路-王家桥派出所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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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3 |
(2021)云0102民初177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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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77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易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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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7793号易小红: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0PAZL100425490-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易小红向原告返还上述《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北京奔驰奔驰GLC2020款GLC260L4MATIC豪华型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云AU913,车架编号为LE40B8BB3LL444218);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65369.34元(暂计至2021年9月3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406.66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4、判令被告按租金标准支付《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的车辆占用费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期车辆占用使用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计算,扣除保证金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000.00元、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勤政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201法庭(昆明市普吉路-王家桥派出所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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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4 |
(2021)云0102民初17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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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77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周绍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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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7794号周绍洪: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229161-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周绍洪向原告返还上述《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上汽通用别克君威2019款20T豪华型国VI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川A546JN,车架编号为LSGZR5359KH094096);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3995.48元(暂计至2021年9月3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87.07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3日);4、判令被告按租金标准支付《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的车辆占用费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期车辆占用使用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计算,扣除保证金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000.00元、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勤政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201法庭(昆明市普吉路-王家桥派出所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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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5 |
(2020)云0102民初35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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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5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刘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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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527号刘衡:本院受理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刘衡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224344-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刘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赁物领克汽车一辆(L6T7824Z3KZ051746、车牌号云A1Y201N));三、被告刘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的到期未付租金30551.99元及逾期违约金2150.75元;四、被告刘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和邮寄费42元;五、驳回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被告刘衡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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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6 |
(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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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詹鑫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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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詹鑫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詹鑫炎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190549-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詹鑫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赁物长城汽车哈弗M62018款1.5T手动两驱精英型汽车一辆(车架号:LGWEF4A53KF449007、车牌号码:云A6B3B8);三、被告詹鑫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履行下列付款义务:1、支付租金35639.5元(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2、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涉案车辆归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之日止的车辆租金(按2270.03元/月计算);3、支付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逾期违约金3663.36元及以到期未付租金总额35639.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被告詹鑫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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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7 |
(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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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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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詹鑫炎: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190549-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詹鑫炎向原告返还上述《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长城汽车哈弗M62018款1.5T手动两驱精英型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云A6B3B8,车架编号为LGWEF4A53KF449007);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22700,3(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718.59元0(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计算,扣除保证金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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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8 |
(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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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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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詹鑫炎: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4713号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190549-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詹鑫炎向原告返还上述《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长城汽车哈弗M62018款1.5T手动两驱精英型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云A6B3B8,车架编号为LGWEF4A53KF449007);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前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22700,3(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718.59元0(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计算,扣除保证金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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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9 |
送达裁判文书——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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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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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李俊辰:本院受理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李俊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家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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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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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李俊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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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38954号李俊辰:本院受理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李俊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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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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