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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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干恒、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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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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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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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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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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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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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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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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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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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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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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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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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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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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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邓子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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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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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邓子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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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邓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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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罗玉玲、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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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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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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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4执异1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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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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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2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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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2022)粤0604执异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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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4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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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4号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陈桂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1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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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3 |
(2022)粤0604执异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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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3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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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3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1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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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4 |
(2022)粤0604执异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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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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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4号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陈桂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1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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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5 |
(2022)粤0604执异1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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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2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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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2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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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6 |
(2022)粤0604执异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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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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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113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1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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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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