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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旭管理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干恒、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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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吴干恒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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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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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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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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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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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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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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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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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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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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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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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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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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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邓子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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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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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邓子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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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上诉人-邓子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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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罗玉玲、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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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罗玉玲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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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604执异1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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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2号 民事执行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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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2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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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2

    (2022)粤0604执异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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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4号 民事执行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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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4号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陈桂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1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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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3

    (2022)粤0604执异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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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3号 民事执行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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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3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1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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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4

    (2022)粤0604执异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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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4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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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4号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陈桂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1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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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5

    (2022)粤0604执异1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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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2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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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2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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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6

    (2022)粤0604执异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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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3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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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异113号陈海霞: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1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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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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