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曾洪高、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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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6289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曾洪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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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5 |
| 2 |
申请执行人吴浩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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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15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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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 3 |
胡建君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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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兵0202民初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胡建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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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5 |
| 4 |
宋士锋、杨生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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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65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宋士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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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18 |
| 5 |
关于申请人曾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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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11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曾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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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30 |
| 6 |
杨生旗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宋士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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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4民初170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生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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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01 |
| 7 |
刘启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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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执1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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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30 |
| 8 |
周玉秀、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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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执17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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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30 |
| 9 |
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四川分公司和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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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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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2 |
| 10 |
岑鹏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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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28民初36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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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8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兵0202执164号 |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 2 | (2021)川0105执628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 3 | (2021)川1111执151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 4 | (2021)川1111执115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 5 | (2021)川1111执62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 6 | (2021)川1111执52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 7 | (2021)川1111执49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 8 | (2020)黔0628执1329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1 | 详情 |
| 9 | (2020)黔0628执1312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4 | 详情 |
| 10 | (2020)黔0628执1311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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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 23 民终 1994 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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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庭前材料(案件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范法院工作人员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告知书》、《防范法院工作人员违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防范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告知书》各壹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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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 2 |
(2019)黔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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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6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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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635号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本院受理你(公司)与上诉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韦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结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5.70元,由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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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 3 |
(2019)黔民终635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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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6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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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635号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韦勇、被上诉人潘道安、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向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民终6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雷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玮、杨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下午9:30在本院B218法庭进行二审调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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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 4 |
原告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宇、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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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9民初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刘宇 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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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9民初58号原告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宇、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92万元(大写:玖拾贰万元整);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2万元为基础,参照民间借贷年利息标准6%,从2016年11月15日起直至退还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约8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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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 5 |
原告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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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9民初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刘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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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9民初58号原告乐山市水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92万元(大写:玖拾贰万元整);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2万元为基础,参照民间借贷年利息标准6%,从2016年11月15日起直至退还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约8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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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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