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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盈科技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江门市邦民路11号综合楼第二层;江门市港口一路22号之二银晶大厦22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只作联系点)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鼎泰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梁高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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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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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马立同、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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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马立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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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容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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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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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洁群、赵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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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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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葵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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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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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卓威、梁高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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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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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梁高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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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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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张广胜与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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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张广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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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洁群、赵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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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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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莫毅生、梁高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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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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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能、黄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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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8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能 黄杏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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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8381号刘志能、黄杏银:本院受理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能、黄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能、黄杏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381.7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40381.7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8%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140381.7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0.42%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刘志能、黄杏银不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则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能、黄杏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会路20号之二4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抵押担保权益数额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3219.94元减半收取1609.97元,保全费1245元,合共诉讼费用2854.97元,由被告刘志能、黄杏银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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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2

    关于申请人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顺意、袁国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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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703执保192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意 袁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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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0703执保1920号李顺意、袁国雄:本院受理申请人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顺意、袁国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0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2018)粤0703执保1920号查封财产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O-八年十ニ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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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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