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富市监罚处〔2020〕013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 |
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319120012006)结论,当事人销售的暖手器结构、元件、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暖手器,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涉案暖手器1只;2、罚款人民币2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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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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