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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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代高兰、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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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80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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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2 |
2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代高兰、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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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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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2 |
3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邱鹏、王智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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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59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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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30 |
4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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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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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1 |
5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小琴、史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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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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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6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文远、吴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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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59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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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30 |
7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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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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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6 |
8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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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5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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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6 |
9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果琴、陈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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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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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6 |
10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耿璐、喻进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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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4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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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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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16民初32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鲁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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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2-01 |
2 | (2017)川0116民初32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唐代兵 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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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2-01 |
3 | (2017)川0116民初32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唐代兵 张建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行政庭 王涛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唐代兵 张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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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4 | (2017)川0116民初32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鲁莉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行政庭 王涛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鲁莉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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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5 | (2017)川0116民初32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茂福 曹成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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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8 | 2017-11-09 |
6 | (2017)川0116民初32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邱敦辉 尹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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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11-09 |
7 | (2017)川0116民初3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小平 杜小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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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11-09 |
8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鲁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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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7-10-14 |
9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唐代兵 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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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7-10-14 |
10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巍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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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7-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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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10786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桉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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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7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桉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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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0786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桉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管费及违约金、电费及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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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川0191民初1078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桉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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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7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桉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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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078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桉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管费及违约金、水电费及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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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3 |
(2019)川0191民初202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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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0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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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02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8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交还其承租的三瓦窑公服2层12号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8912.87元(从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9日),解除合同违约金9110.4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765.11元(以欠付房屋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欠付租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2725.63元(从2018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逾期退还违约金477.73元(以当年房屋租金总额为基数,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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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4 |
(2019)川0191民初2031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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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0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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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031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8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交还其承租的三瓦窑公服2层13号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1716.9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9日),解除合同违约金5389.78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40.6元(以欠付房屋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欠付租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6444.3元(从2018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逾期退还违约金16.9元(以当年房屋租金总额为基数,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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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5 |
(2018)川0105民初8367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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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3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高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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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367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87.35元、违约金178.74元、水费462.7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20元,合计2548.88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志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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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6 |
(2018)川0105民初8396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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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3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莫汉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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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396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莫汉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77.50元、违约金177.75元、水费797.02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20元,合计2872.27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莫汉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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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7 |
(2018)川0105民初8369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达金、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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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3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冯达金 冯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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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369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达金、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冯达金、冯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66.80元、违约金286.68元、水费539.5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92元,合计3885.05元;二、冯达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41.28元、违约金214.13元、水费331.1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44元,合计2830.56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达金、冯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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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8 |
(2018)川0105民初8383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建军、罗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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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3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向建军 罗平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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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383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建军、罗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向建军、罗平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41.46元、违约金214.1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44元,合计2499.61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向建军、罗平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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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9 |
2018)川0105民初6642号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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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6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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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642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钟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81.54元以及违约金188.15元;二、钟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52.72元;三、钟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144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钟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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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10 |
(2018)川0105民初6647号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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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6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曹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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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647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曹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39.20元以及违约金253.92元;二、曹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水费354.7元;三、曹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192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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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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